刻章審批需提供的資料
一、行政、事業(文、教、衛)單位、社團申請刻章需攜帶:
1、該單位成立有關文件、政府批文、證照等原件及復印件;
2、刻章證明或申請報告(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稱、數量、附印章樣模);
3、申請刻章登記卡(首次辦理由公安機關核發)。
二、企業申請刻章需攜帶:
1、《 營業執照》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;
2、法人身份證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;
3、申請報告(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稱、數量、附印章樣模)一式兩份,有主管單位的要由主管單位出具刻章證明;
4、申請刻登記卡(首辦理由公安機關核發);
5、出執照半年以上才申請刻章的由法人親自辦理。
三、一些不同職能機構申請刻章分別具有不同要求,具體如下:
1、社會團體,須持有民政局核發的《社團登記證》及刻章介紹信(附上章的名稱、數量及樣模)。
2、外地駐深機構、境外個企業駐深辦事處,須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駐深國事機構管理處核發的《駐深機構登記證》,或市工商局核發的《國內外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》,刻章申請報告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駐深辦事處機構管理處加具意見。
3、幼兒園和其它教學培訓機構,須持教育局核發的《注冊證書》或《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》,刻章申請由教育局加具意見。
4、職工培訓機構,須持勞動局核發的《招生辦學機構注冊證》、《辦學許可證》或同意成立培訓中心的批復,刻章申請由勞動局加具意見。
5、醫療機構、私人診所須持衛生局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
6、記者站、雜志社、報社等新聞出版部門,須持省或市新聞出版部門,須持省或市新聞出版局加具意見。
7、各單位的工會,須持該單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級工會下發的成立該工會文件,刻章申請由市總工會或區工會加具意見。
8、單位的黨組織、紀檢部等,須持該單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該黨組織的文件,刻章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加具意見。非獨立單位的黨支部委員會一般不予刻章。
9、單位的團委,須持成立該單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團委的文件,刻章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加具意見。
10、基金會,須持批準成立機構的文件,由區政府及民政局出具刻章證明。
11、各單位的內部保衛部門,須持成立保衛部門文件及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局批準成立保衛科(處)批復,刻章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加具意見。
12、臨時展銷會、比賽組委會等,只準刻公章,須持市政府有關批文,刻章申請由主辦單位加具意見印章模樣需注上年限。
13、臨時籌建單位,一般不予刻章,確因工作需要只審批公章。基建單位,須持工商局、建設局核發的《籌建許可證》,企業籌備階段不允許刻章,行政、金融機構籌備的分別須持政府批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文。
14、商業性銀行,金融機構刻制印章,須持《營業執照》及《金融許可證》原件和復印件,上級上管部門出具申請報告。
四、更名重刻印章,更換舊章需攜帶:
1、政府批文、證照或《營業執照》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,法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:(能委托辦理)
2、工商局變更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;
3、申請更換印章報告;
4、請刻制印章登記卡;
5、原有舊印章;
6、在更換印章前必須到開戶銀行辦理更換印鑒卡的手續;
7、公司第一次刻章、更名后重新刻章和換章的企業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,委托書法人簽名。
五、印章遺失補辦需攜帶:
1、登有遺失印章聲明的市級報紙;(丟公章、財務章需法人親自辦理)
2、政府批文、證明或《營業執照》正本原件;
3、申請補辦印章報告,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加意見;
4、申請刻制印章登記卡。
六、章登記卡遺失補辦需攜帶:
1、登有遺失刻章登記卡聲明的市級報紙;分公司第一次刻變更名稱所有復印件加蓋上級部門公章
2、政府批文、證明或《營業執照》正本原件;
3、申請補辦刻章登記卡報告,附刻章時間。
七、查詢印章、印鑒資料規定:
1、公、檢、法部門及國家行政單位因工作需要查詢印鑒資料,須持處級以上單位證明;
2、企業單位涉及經濟糾紛或其它案件,需查詢、取證有關印章資料,須委托律師開具介紹信,帶齊有關案件資料;
3、公安機關不受理企業自行查詢印章資料事宜。